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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4月23日,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2007年起施行的反洗钱法将迎来首次重大修改。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共7章,由原来的37条扩充为62条,对原《反洗钱法》做了较大改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向界面新闻介绍,这次修订的特点是涉及的范围宽、规定细、处罚严,可以说“修订草案”是从全方位、立体角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目前,《反洗钱法》已施行17年,现已不足以应对我国面临的反洗钱新局面,所以我认为在目前形势下本次修订草案很有可能在今年内得以通过。”朱勇辉说。
洗钱犯罪日益“浮现”
虽然产生初期如寄生虫般紧密地依附于毒品、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随着洗钱犯罪的日益发展,相关案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
据央视新闻5月14日消息,前不久,上海警方就侦破了一起新型洗钱案件,在一个火爆的网络直播间内,一名被称为“神豪”的“榜一大哥”充值了数千万元给主播打赏,但这千万打赏背后其实与洗钱案件有关。通过主播将“打赏”按比例返还“榜一大哥”于某,将于某经营公司非法集资所得洗白。
警方发现,一些黑灰产的犯罪嫌疑人会将犯罪所得充值到网络直播平台的账户里,然后再以6折或者7折的价格卖给一些打赏币中介,这些中介低价买入后,再以7折到8折的价格出售给一些主播的团队或者粉丝个人,从中赚取差价。
近年来,洗钱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近几年公布的数据看,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犯罪4713人,是前五年的32.3倍。据最高检公开数据,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2435人,同比上升16.6%。
朱勇辉介绍,除了洗钱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以外,洗钱还出现了模式升级迭代的新特点。洗钱主体更加复杂,从本人洗钱、亲友参与的简单方式到职业化洗钱团队运作的复杂模式转变,洗钱犯罪团伙利用掌握的更多社会资源对洗钱进行商业化一条龙运作;洗钱手段更加多样,从过去主要利用传统行业漂白资金到现在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资金转换链条复杂,速度快且时空隔离,隐蔽性也更强;另外,洗钱还具有从过去单纯国内洗钱到如今走向国际间洗钱的趋势。
此外,朱勇辉介绍,洗钱的7种上游犯罪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本次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已将一般洗钱行为对应的资金修改为所有类型的犯罪所得),这7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往往都金额巨大,相应的洗钱需求也极大。从官方披露的信息看,其中非法集资类犯罪和职务犯罪是目前洗钱的主要的两类上游犯罪。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秩序的整顿以及反腐工作的深入,大量“黑钱”浮出水面。
“风险为本”同时“兼顾成本”
“本次修订草案一个大的理念转变就是从‘规则为本’转向‘风险为本’,将‘风险为本’制度化、法律化,实现对洗钱的风险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预防。” 朱勇辉说。
朱勇辉介绍,“风险为本”要求各反洗钱主体积极采取预防性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掌握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向界面新闻介绍,“我经常把反洗钱比喻为‘双剑合璧’,就是预防加惩治。”针对“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入罪、行为方式、“明知”要件和罚金刑等若干基本问题予以第三次重大修订。而“预防”就是反洗钱法要做到的,所以修订草案在新的形势下,主要聚焦于反洗钱的监管以及完善反洗钱义务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反洗钱法此次修订,明确规定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和业务范围,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本法规定的特定业务时进行“金融机构化”反洗钱管理,赋予其与金融机构同样严格的反洗钱责任,并且,“修订草案”新增了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了特定非金融机构违法的处罚标准。
朱勇辉指出,“风险为本”的核心理念是预防,是提前进行全面防范而不是事后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个别补救,因此必然带来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收益和成本之间是一对矛盾,当前,预防和打击洗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本次修订草案无论是对监管部门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抑或公民个人,在各个环节上都明显增加了反洗钱的工作量,“成本”明显增加。同时,为了相对平衡这一矛盾,修订草案在积极部署反洗钱的同时,也注意了尽量节约成本。
为此,在2024年4月23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合理确定相关各方义务,并特别指出“同时避免过多增加社会成本”。
朱勇辉介绍,“兼顾成本”在修订草案中多个地方都有体现,比如第25条规定金融机构配备反洗钱人员问题时,提出“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第27条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义务时,限定了特定的几种情况;第60条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时,就主体范围和具体业务范围都做了具体限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出本次修订草案保持了一定克制,体现了“避免过多增加社会成本”的精神。
反洗钱高压态势下,出现“误伤”怎么办?
“反洗钱法更像是一部反洗钱责任法,其中更多的是规定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责任、义务及罚则。”朱勇辉说,在当前反洗钱的高压态势下,尤其是修订草案重点采取预防性反洗钱措施的情况下,反洗钱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误伤”。
此前,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严立新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介绍,现实中,对于涉嫌洗钱等不法甚至犯罪行为的金融账户或个人银行卡“一封了之”“一冻了之”“一扣了之”的情形屡见不鲜,甚至司空见惯。这其中,不乏被误中、误伤的个体或群体,因账户被误封误冻却申诉无门、久拖不决进而造成个人、家庭或企业陷入绝境的案例亦不鲜见。
朱勇辉介绍,“误伤”对反洗钱义务主体(单位和个人)而言,可能出现三种法律责任,一是被行政处罚的责任,二是民事侵权或违约的责任,三是被追究刑事责任。
朱勇辉表示,由于我国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被追究相应责任的当事人应依据各自涉及的诉讼法行使司法救济权利,所以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对司法救济没有做太多的规定,但在第37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第53条第三款在确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行政责任时,要求该类人员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这一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对行政相对方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实务中洗钱犯罪的行刑衔接,朱勇辉认为应特别注意洗钱行为共犯认定的问题。“洗钱行为是一个具有多个环节、多个交易主体,多个账户、多频次的复杂交易行为。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不乏被动参与或不知情参与的当事人,就如存在将账户借给亲友使用、或为挣几十块钱的使用费而借给他人使用的当事人。” 朱勇辉接受21世纪经济报采访时表示。
“在帮信罪泛滥的这一前车之鉴下,我认为在对涉及洗钱行为的行政管理处罚和洗钱犯罪的打击中,坚持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打击洗钱行为,也要注重个体利益的保护。” 朱勇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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